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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《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在旅游开发及建设活动中,切实做好文物保护。 《通知》明确,对于历史文化街区、村镇,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,不得擅自拆除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,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、复建。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,不得赠与、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、个人,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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